河北省張某某經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張開檢公訴刑訴〔2020〕83號
武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1307291994********,漢族,小學文化,捕前?。簭埬衬呈袠驏|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張某某市萬全區(qū)**鄉(xiāng)**村**路**排**號)。2019年3月12日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河北省張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2020年2月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詐騙罪,2020年3月24日被張某某市公安局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經我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張某某市公安局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張某某市公安局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我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以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武某甲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2月23日期間,被告人武某甲通過電話聯絡獄友張某某的親屬劉某某等人,自稱是張某某監(jiān)獄的“劉隊”,以在獄中為張某某購買衣服、食品、調整清閑工作為由,多次向劉某某等人索要“辦事費用”,劉某某等人先后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將29000元交給被告人武某某。
2、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3月9日,被告人武某甲通過電話、微信聯絡獄友孫某某的母親范某某,謊稱認識張某某監(jiān)獄的“劉隊”,以在獄中為孫某某購買食品、調整清閑工作為由,多次向范某某索要“辦事費用”,范某某先后通過銀行、微信轉賬的方式,將29100元交給武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交易流水,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武某甲、王某某等人證言;3.被害人劉某某、范某某陳述;4.被告人武某某供述與辯解;5.電子數據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成立。被告人武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武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武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武某某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張某某經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沈志恒
檢察官助理:陳素君
(院?。?/span>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武某甲現羈押于張某某市看守所;
????2.隨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光盤3張;
3.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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