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象檢一部刑訴〔2020〕1099號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2251995********,漢族,文化程度大專,農民,住浙江省象山縣**鄉(xiāng)**村**號。2019年8月3日因賭博被象山縣公安局決定罰款人民幣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象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象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9月29日17時許,陳某甲(已判刑)為向蔡某某索討欠款而伙同被告人武某某和石某某、顧某某(均已判刑),由被告人武某某駕車將蔡某某從象山縣丹東街道文峰小區(qū)東門口先后帶至象山縣大徐鎮(zhèn)里考坑水庫、下岙水庫等地,被告人武某某等人采用拳打腳踢、棒打等方式毆打蔡某某,迫使蔡某某打電話籌錢以歸還欠款。當晚19時許,該四人從蔡某某處討回欠款12500元,將蔡某某釋放。
2017年11月21日,陳某甲家屬賠償給蔡某某人民幣10萬元,蔡某某對被告人武某某等四人均表示諒解。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武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
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諒解書、體表原始傷情記錄表、病例資料、情況說明、歸案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蔡某乙、蔡某丙、陳某乙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武某某及同案犯陳某甲、石某某、顧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辨認筆錄:被告人武某某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武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武某某結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毆打情節(ji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武某某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武某某拘役五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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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象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范紅亞
?????????????????????????????????檢察官助理??宋??勇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其他移送材料見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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