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104211980********,漢族,文化程度高中,戶籍地為遼寧省撫順市(以上身份情況均系被告人自報)。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11月15日經(jīng)廣州市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20年3月17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2時許,被告人武某某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粵AD****的小型轎車在本市白云區(qū)云城西路出云霄路南312米處,與行人王某某發(fā)生碰撞,后武某某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武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認定,王某某損傷程度為輕微傷。經(jīng)檢驗,武某某血液中被檢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為176.8mg/100mL。到案后武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查獲經(jīng)過,道路交通違法照片、賠償協(xié)議書等書證;
2、證人何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
5、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檢驗報告;
6、辨認筆錄;
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武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武某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武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程文婷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566859****,1866565****。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冊及光盤一張?!?/span>
3、《具結書》1份。
4、本案與值班律師協(xié)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建議對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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