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曹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曹檢一部刑訴〔2020〕523號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山東省曹某,公民身份號碼3729221973********,漢族,小學文化,務農,住曹某**鎮(zhèn)**村**樓村**號。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審,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4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依法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武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21時許,酒后駕駛魯******號小型汽車沿曹某金沙江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金沙江路與泰山路十字路口時被曹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查獲。經檢驗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6.9mg/100ml,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2.鑒定意見:菏公物鑒(理)字[2020]040537號理化檢驗報告;3.被告人武某某供述。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武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武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武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其犯罪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及悔罪表現,建議判處其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秦來峰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武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居所
2.公安偵查卷宗一冊、檢察卷宗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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