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瀘西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瀘檢一部刑訴〔2020〕61號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271978********,漢族,大專文化,事業(yè)干部,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瀘西縣,住**鎮(zhèn)**村**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瀘西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瀘西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武某某駕駛云******號小型面包車,沿**線由瀘西方向駛往陸良方向,0時許,行至陸瀘線K56+300M處時,武某某駕駛車輛車頭右側(cè)與被害人楊某乙相撞,造成楊某乙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武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乙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人武某某對認定結(jié)果申請了復(fù)核,經(jīng)紅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復(fù)核,維持責任認定結(jié)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接警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口證明,到案經(jīng)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瀘公交認字[2019]第18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調(diào)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楊某甲、段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云通司鑒中心[2019]病理鑒字第00459號,云永司鑒[2019]毒鑒字第03809號,昆錦司[2019]毒鑒字第4307號,交科院司鑒中心[2019]車鑒字第55-282號鑒定意見;
5.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等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武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武某某在發(fā)生事故后主動報案并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武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瀘西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躍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谠颇鲜o西縣。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_被告人武某某《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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