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硚檢二部刑訴〔2020〕111號
被告單位**(武漢)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代碼91420104584851****,住所地武漢市硚口區(qū)**路**界**棟**單元**室,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職務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jīng)理。
訴訟參與人:李某甲,**(武漢)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031977********,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作單位武漢*甲科技有限公司,戶籍所在地武漢市江漢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武漢市公安局硚口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由武漢市公安局硚口區(qū)分局于次日執(zhí)行。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061977********,漢族,大專文化程度,工作單位武漢**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戶籍所在地武漢市武昌區(qū)**路**號。因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武漢市公安局硚口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由武漢市公安局硚口區(qū)分局于次日執(zhí)行,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121989********,漢族,大學文化程度,工作單位武漢*甲科技有限公司,戶籍所在地武漢市東西湖區(qū)**街**村**號**室。因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武漢市公安局硚口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由武漢市公安局硚口區(qū)分局于次日執(zhí)行,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硚口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武某某、徐某某、李某乙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武某某、徐某某、李某乙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R虬盖閺碗s,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將此案退回武漢市公安局硚口區(qū)分局補充偵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6月,**(武漢)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原武漢*甲科技有限公司)為了取得價值人民幣220萬元的武漢市環(huán)保局大氣污染無人機環(huán)境監(jiān)管招標項目,在招標過程中,其法定代表人武某某授意被告人徐某某所在的公司武漢**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及安排被告人李某乙作為武漢**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參與圍標,并在其中采用賄賂等非法手段,致該公司最終以人民幣?159.60萬元中標。
2015年2月,**(武漢)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代表人武某某以同樣手段,授意武漢*甲科技有限公司及安排被告人李某乙作為武漢**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參與圍標,該公司最終以人民幣177?萬元中標。
2016年4月,**(武漢)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某又以同樣手段,授意被告人徐某某所在的公司武漢**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及安排被告李某乙作為武漢**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參與圍標,該公司最終以人民幣169.80?萬元中標。
以上三次投標,被告人李某乙均按照被告人武某某的安排代表三家投標公司向招標單位交納了保證金。
后被告人武某某、徐某某、李某乙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jù)如下:1、書證、物證:線索移送材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招投標資料匯編、審計報告等;2、證人證言:證人付某某、朱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武某某、徐某某、李某乙的供述和辯解;4、視頻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武某某、徐某某、李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武漢)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串通投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單位**(武漢)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罰金人民幣4萬元。被告人武某某、徐某某、李某乙多次相互串通投標,中標項目總金額達到人民幣506.40萬元,違法所得數(shù)額超過10萬元,且采取賄賂手段,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武某某、徐某某、李某乙共同故意犯罪,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被告人武某某、徐某某、李某乙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武某某10個月有期徒刑,緩期1年6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9個月有期徒刑,緩期1年2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乙8個月有期徒刑,緩期1年,并處罰金4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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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童德軍
?????????????????????????????????檢察官助理:張??振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武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武漢市硚口區(qū)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李某乙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全部證據(jù)和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三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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