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海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甬海檢刑訴〔2020〕340號
被告人歐陽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27281991********,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縣**鄉(xiāng)**行政村**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被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27281967********,漢族,文盲,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縣**鄉(xiāng)**行政村**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被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歐陽某某、王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下午,被告人歐陽某某和王某甲至本市海某某石碶街道輕紡城主二區(qū)153號“依依精品”女裝店內,采用由被告人歐陽某某假裝挑衣服擋住店老板視線,被告人王某甲趁機實施盜竊的手段,竊得店內兩條黑色女式長褲。贓物已被追回。
2020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歐陽某某和王某甲至本市海某某石碶街道洛茲廣場二樓“伶俐”飾品店內,采用上述同樣手段,竊得該店內“南谷”牌兒童保溫杯一個,價值人民幣100元。
當晚,被告人歐陽某某和王某甲至本市海某某石碶街道洛茲廣場一樓“逗留”女裝店內,采用上述同樣手段,竊得該店內“逗留”牌女式羊毛大衣一件,價值人民幣500元。
當晚,被告人歐陽某某和王某甲又至本市海某某石碶街道洛茲廣場一樓“范米軒”女裝店內,采用由被告人王某甲假裝挑衣服擋住店里員工視線,被告人歐陽某某趁機實施盜竊手段,竊得該店內的“范米軒”牌短外套一件,價值人民幣158元。贓物已被追回。
?當晚,被告人歐陽某某和王某甲至本市海某某石碶街道石碶北路上的“大東”女鞋店內,采用由王某甲假裝在店里挑鞋子擋住店里員工視線,歐陽某某趁機實施盜竊手段,竊得該店內的DUSTO牌女式皮鞋一雙,價值人民幣72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歐陽某某和王某甲已經賠償被害人莊奎和黃丹丹的損失并獲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搜查筆錄、歸案經過、戶籍證明、諒解書、贓物照片、進貨單、入庫存單、價格認定結論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王某乙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莊某某、黃某某、張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歐陽某某、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歐陽某某、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歐陽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歐陽某某、王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歐陽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寧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洪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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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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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歐陽某某、王某甲現(xiàn)均被取保候審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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