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望檢刑檢刑訴〔2020〕109號
被告人歐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1221979********,漢族,高中文化,務農,戶籍地同現(xiàn)住址長沙市望城區(qū)**鎮(zhèn)**村**組**號。無前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長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長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歐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1時許,被告人歐某甲等人因其母親與陳某某、被害人黃某某住房問題產生糾紛,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歐某甲在與陳某某、黃某某的沖突中,歐某甲持瓷器罐將黃某某頭部砸傷,經鑒定,黃某某的面部裂創(chuàng)長度累計6.0cm以上,黃某某的人體損失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被告人歐某甲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住院病案、入院記錄、出院記錄等;2.證人陳某某、歐某乙、歐某丙的證言;3.被害人黃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歐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望公物鑒(法臨)字[2020]049號鑒定文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歐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歐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將被害人黃某某毆打成輕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歐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歐某甲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歐某甲有期徒刑八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沙市望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雙
2019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歐某甲現(xiàn)羈押于長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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