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開檢公訴刑訴〔2019〕176號
被告人歐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01061968********,漢族,大學本科,原系長安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長沙業(yè)務部負責任人,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東莞市莞城區(qū)**座**號**樓,現(xiàn)住地廣東省東莞市**村**小區(qū)**棟**房。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2017年12月15日被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5日由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歐某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8年12月10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2019年2月22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期間,本院分別于2018年10月25日、2019年1月11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被告人歐某某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長安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家工商登記注冊的經(jīng)營范圍為資金信托、動產(chǎn)信托、不動產(chǎn)信托、有價證券信托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長安信托),該公司總部位于西安市高新區(qū)**路**號高新國際商務中心23、24層,長安信托公司長沙業(yè)務部位于長沙**道**廣場**樓**房。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期間,被告人歐某某擔任長沙業(yè)務部總經(jīng)理,負責公司的融資項目材料和融資資金劃撥上報總部的審批。
2011年12月,長安信托與李某某(已判刑)為法人代表的湖南**醫(yī)院有限公司簽訂信托貸款合同。2011年12月,長安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為湖南**醫(yī)院有限公司募集到1.1億元信托貸款資金。2011年12月30日長安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長沙業(yè)務部根據(jù)湖南**醫(yī)院有限公司的信托資金劃款申請書,向湖南**醫(yī)院有限公司開戶的中信銀行長沙分行賬號為74027101828********的賬戶劃撥第一筆6000萬元資金后,李某某為更快獲得融資款,2012年1月6日,委托其女婿蘇某某在長沙市開福區(qū)三一大道延年世紀酒店附近路邊在被告人歐某某所駕駛的黑色奧迪Q7越野車內(nèi)將50萬元送給被告人歐某某。被告人歐某某收到后于當日將該50萬元現(xiàn)金存入其中信銀行賬號為44273016********的私人賬戶。后經(jīng)被告人歐某某簽字審核,2012年1月5日、2012年1月9日長安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長沙**醫(yī)院有限公司分別劃撥3000萬元、1000萬元融資款。
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歐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被告人歐某某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歐某某退還全部贓款人民幣5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報警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金融許可證、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銀行憑證、信托貸款合同、信托資金劃款申請書、特種轉(zhuǎn)賬借方憑證等書證;2.證人李某某、蘇某某、陳某某、彭某某、劉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歐某某身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系自首,可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兩年六個月,如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蘇小兵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歐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lián)系電話:133800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四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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