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恭城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恭檢刑訴〔2021〕2號
被告人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4523301976********,漢族,??莆幕?,平樂縣電力公司職工,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平樂縣,住廣西平樂縣**鎮(zhèn)**居委會**街**號。因涉嫌賭博罪,經恭城瑤族自治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9月3日被該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0月10日被恭城瑤族自治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恭城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歐某某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歐某某多次與他人進行賭博活動。2020年3月5日晚,被告人歐某某組織余某某、譚某某,在**縣**鎮(zhèn)余某某的****茶室,以桂林大字牌為賭博工具,采用桂林大字牌的記分及拖分方式進行賭博,賭資達90余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指定管轄決定書、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余某某、譚某某、陳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辨認筆錄;
5.電子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歐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歐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恭城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孟金德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歐某某羈押于恭城瑤族自治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光碟一份;
4.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6.《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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