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大渡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渡檢刑訴〔2020〕Z278號
????被告人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228198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重慶市銅梁區(qū)人,現住重慶市九龍坡區(qū)**棟**號(戶籍所在地重慶市銅梁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大渡口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大渡口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歐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至23日期間,康某某(另案處理)先后三次在重慶市大渡口區(qū)新華立交橋下盜竊位于該立交橋下的市政亮化工程電纜線共計46.2米,后分多次在被告人歐某某經營的位于重慶市大渡口區(qū)**鎮(zhèn)**村**社的廢品收購站內進行銷贓。被告人歐某某明知康某某所賣電纜線系盜竊所得,仍多次進行收購。經重慶市大渡口區(qū)發(fā)展與改革委員會價格認定,歐某某從康某某處收購的涉案電纜線價值共計人民幣6854元。2020年6月2日,經民警電話通知,被告人歐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口頁》、《價格認證結論書》、微信轉賬記錄等書證;
2.?證人康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購,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歐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歐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歐某某拘役五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七千元。被告人歐某某犯罪所得財物系違法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大渡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莎
檢察官助理:陶歡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歐某某現取保候審于重慶市九龍坡區(qū)**棟**號。
2.?案卷2冊共74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證人名單1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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