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汝檢一部刑訴〔2021〕3號
被告人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8241970********,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務農(nóng),出生地湖南省宜章縣,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縣**鄉(xiāng)**村委**組,現(xiàn)住湖南省汝城縣**鎮(zhèn)**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汝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3日被汝城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21年1月5日經(jīng)本院決定,于次日被宜章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汝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6日告知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已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意見,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18時40分,歐某某醉酒后駕駛湘******號牌機動車(逾期未更換駕駛證),當其駕車至S346線汝城縣**鎮(zhèn)**村**組路口時,撞到朱某某,車輛發(fā)生側(cè)翻,車輛受損,歐某某、朱某某二人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湘南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檢測結(jié)果:歐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為97.35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經(jīng)郴州市廬陽司法鑒定所鑒定:被鑒定人朱某某該次交通事故所致身體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歐某某主動到汝城縣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到案經(jīng)過、接警單、受案登記表、接報案登記表、強制措施憑證、當事人、駕駛證、車輛信息、醫(yī)院診斷證明、歐某某酒精含量呼吸檢測、事故認定書;2.證人證言:證人范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湘南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郴州市廬陽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車輛痕跡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歐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歐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汝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何志輝
檢察官助理胡淑珊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歐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電話號碼:138755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證人名單各1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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