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寧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一部刑訴〔2020〕139號
被告人歐某某,男,漢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271989********,高中文化,貴州省**人,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鎮(zhèn)**組,現(xiàn)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昆明**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云南省安寧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經(jīng)云南省安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及證據(jù)。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與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進行證據(jù)開示。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因飲酒后駕駛運營機動車被處行政拘留十五日,五年內(nèi)不得重復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罰款5000元。2020年3月17日21時許,被告人歐某某無證醉酒后駕駛云******號“林肯”牌小型轎車從安寧市云南交通技師學院弘林農(nóng)家園往寧湖路與湖東路交叉口的加油站旁的寧湖一號小區(qū)行駛,在安寧市**路**路交叉口北口龍山湖畔路段被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歐某某血樣中定性檢出乙醇,含量為117.7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戶口證明、行駛證、查獲經(jīng)過等;2.證人證言:證人歐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歐某某的供述及辯解;4.鑒定意見:被告人歐某某血樣中酒精含量的鑒定;5.辨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jù)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本院認為,被告人歐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歐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建議依法從輕處罰。因歐某某曾經(jīng)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且無證駕駛機動車,建議從重處罰。結合被告人歐某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及本案量刑情節(jié),建議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歐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寧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羅正力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歐某某現(xiàn)被云南省安寧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lián)系電話:1388872****。
2、隨案移送證據(jù)材料共計叁冊,光碟貳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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