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平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刑訴〔2020〕212號
被告人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821199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地廣西平南縣**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平南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4月29日經(jīng)本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同日由平南縣公安局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平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4月11日4時許,被告人歐某某醉酒駕駛桂R****1號二輪摩托車搭載龔某某途經(jīng)平南縣**鎮(zhèn)**廣場路段時,與陳某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龔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機關當日在平南縣人民醫(yī)院對歐某某抽取了血樣,經(jīng)鑒定,歐某某血樣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146.65mg/100ml。
經(jīng)平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歐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陳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龔某某在此事故中無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等;2.被害人龔某某、陳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事故責任認定書、車輛檢驗報告、乙醇含量檢驗報告;5.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歐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清泉
書記員:李梅清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歐某某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在廣西平南縣**鎮(zhèn)**村**屯**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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