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元檢公訴刑訴〔2015〕157號
被告人次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3311980********,漢族,群眾,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市元某某,住**鎮(zhèn)**村**路**號,務(wù)農(nóng),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13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元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于2014年12月12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馮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1231991********,漢族,群眾,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住**鎮(zhèn)**村**街**號,系**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13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元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于2014年12月12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次某甲、馮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公安機關(guān)補充偵查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3月11日下午16時許,在元某某東原莊村北**工地附近,工地測量人員在東原莊村民次某乙地里測量作業(yè)時,次某乙將測量儀器推倒,后**公司工作人員張某某、馮某某趕至現(xiàn)場,與次某乙、次某甲發(fā)生打架,被告人次某甲將張某某打傷,被告人馮某某將次某乙打傷。經(jīng)元某某公安局法醫(yī)鑒定,張某某、次某乙的傷情均屬輕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公安機關(guān)抓獲證明,被告人戶籍證明;
2.證人高某某、任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張某某、次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次某甲、馮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元某某公安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6.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等;
7.其他證據(jù)材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次某甲、馮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杰才
代理檢察員:何彥萍
2015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次某甲、馮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帯?/span>
2.偵查卷宗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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