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爐霍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爐檢一部刑訴〔2020〕12號
被告人次某某,男性,藏族,文盲,牧民,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3271992********,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爐霍縣,刑拘前住爐霍縣****鄉(xiāng)*村,2020年9月8日因涉嫌盜竊罪,被爐霍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經(jīng)爐霍縣檢察院批準被爐霍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爐霍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次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晚,被告人次某某到爐霍縣上羅科馬鄉(xiāng)益某家住宿。次日早晨,次某某離開益吉家中時,從益某家中盜竊了益某的社會保障卡和益某父親澤某的銀行卡和身份證,次某某先后分10次從澤某(銀行卡號:6210332010005467599)共盜取21000元(大寫:貳萬壹仟元)和先后2次從益某社會保障卡(卡號:6214592082006464633)共盜取6700(大寫:陸仟柒佰元)。犯罪嫌疑人次某某盜竊涉案金額為27700元(大寫:貳萬柒仟柒佰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害人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調(diào)取的證據(jù)。5、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的卡,并從卡上取走錢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1、被告人次某某系抓獲歸案2、被告人次某某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被爐霍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2017年3月29日刑滿釋放,屬累犯。3、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故對被告人次某某提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以上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2000元的量刑建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爐霍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洛絨扎西
檢察官助理:王琦
(院?。?/span>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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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爐霍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檢察卷《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起訴書正本1份、副本7份。
5.光碟3張。
6.換押證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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