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密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密檢刑訴〔2019〕131號
被告人樊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10261989********,漢族,高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住黑龍江省密山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戶籍所在地:密山市**鎮(zhèn)**街第**居委會**組)。2018年7月19日因涉嫌銷售偽劣產品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3日因涉嫌非法經營被密山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執(zhí)行。
被告人馮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10261995********,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住密山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戶籍所在地:密山市**鄉(xiāng)**村委會**組)。2018年7月19日因涉嫌銷售偽劣產品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3日因涉嫌非法經營被密山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密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樊某、馮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樊某、馮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0月10日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期間于2019年9月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樊某、馮某某分別在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間,在未取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經營許可的情況下,通過微信在劉某某、張某甲處進購中華、玉溪、芙蓉王等品牌香煙并向外銷售,被告人樊某參與進購香煙數額共計人民幣866,081.53元;被告人馮某某參與進購香煙數額共計人民幣511,356.29元,二人共從中獲利人民幣70,000元。
經偵查,被告人樊某、馮某某于2018年7月18日被公安機關在密山市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如下:
1.物證手機4部、銀行卡1張、香煙照片;
2.書證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現實表現證明、網上逃犯查詢比對結論、正側面照片、扣押清單、證明、微信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辦案說明、刑事判決書復印件、立案決定書復印件、拘留證復印件、交易明細表格、辦案說明等;
3.證人劉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尹某某、郭某某、郝某某、孟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樊某、馮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黑龍江省煙草質量監(jiān)督檢測站鑒別檢驗報告;
6.電子數據調證信息、密山市公安局網安大隊電子數據取證實驗室電子數據香煙檔案。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樊某、馮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樊某、馮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規(guī)定的專賣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樊某、馮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樊某、馮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樊某、馮某某認罪認罰,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靜義??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樊某、馮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于密山市;
2.本案卷宗及全部證據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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