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唐檢一部刑訴〔2020〕58號
被告人樊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27************,漢族,小學文化,河北省保定市唐縣**村人,住**村**區(qū)**號。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被該局監(jiān)視居住,現在家。
本案由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樊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上午11時許,在樊某乙家門口,被告人樊某甲因瑣事與同村樊某乙發(fā)生打架,樊某甲用木棍將樊某乙打傷,經河北醫(yī)科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樊某乙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鑒定意見;5、被告人供述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樊某甲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樊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樊某甲有期徒刑十個月,如調解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彩宏
檢察官助理:張帥翔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現被監(jiān)視居住。
2.案卷一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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