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九檢刑訴〔2020〕Z623號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1088198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員工,住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3月25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qū)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11日被重慶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補充證據,本院于2020年6月4日退回重慶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補充偵查,2020年7月3日重慶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再次移送本院審查起訴。因案件復雜,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3月上旬,被告人樊某某在重慶市高新區(qū)康居西城1組團車庫,將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價值人民幣1500元的亞升陽光牌載貨三輪車盜走。三輪車上有價值人民幣400元的雨篷3個、棉花、行李箱、衣服等物。案發(fā)后,被盜三輪車和雨篷3個均已追回發(fā)還李某某。2019年5月3日,樊某某就棉花、行李箱、衣服等物賠償李某某2500元。
2019年3月15日22時,被告人樊某某在高新區(qū)康居西城4組團12棟旁,采取推行的方式,將被害人翟某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價值人民幣1850元的墨龍牌載貨三輪車盜走。案發(fā)后,被盜三輪車已追回發(fā)還翟某某。
2019年3月23日20時40分許,被告人樊某某在高新區(qū)康居西城4組團,采取推行的方式,將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白色力帆牌電瓶車盜走,電瓶車上有價值人民幣400元的電瓶。案發(fā)后,被盜電瓶車和電瓶均已追回發(fā)還熊某某。
2019年3月23日21時20分許,被告人樊某某在高新區(qū)康居西城4組團,采取推行的方式,將被害人張某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黑色玫瑰之約牌電瓶車盜走,電瓶車上有價值人民幣330元的電瓶。案發(fā)后,被盜電瓶車和電瓶均已追回發(fā)還張某某。
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樊某某被公安機關捉獲,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材料、發(fā)還清單、收條、收據等書證;
2.證人汪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李某某、翟某某、熊某某、張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估價鑒定意見;
6.辨認現場、辨認等筆錄;
7.監(jiān)控截圖。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448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樊某某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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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蒙振宇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現在家候審;
2.案卷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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