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泰岱檢一部刑訴〔2020〕306號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9211990********,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泰安市**縣**村,現(xiàn)住新泰市**街道**村。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樊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8年6月,被告人樊某某虛構(gòu)能夠?qū)⒈缓θ粟w某某介紹到沙辦上班的事實,以找關(guān)系、請客等理由,向被害人趙某某索要錢財,騙取被害人趙某某人民幣15900元。
2.2018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樊某某虛構(gòu)能夠介紹被害人周某某承包食堂的事實,以送禮、辦**等理由,向被害人周某某索要錢財,騙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幣126120元。
3.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樊某某虛構(gòu)姑父在**從事房地產(chǎn)生意,能夠給被害人劉某某介紹安裝空調(diào)生意的事實,以送禮等理由,向被害人劉某某索要錢財,騙取被害人劉某某人民幣12000元。
4.2018年6月,被告人樊某某虛構(gòu)姑父在**從事房地產(chǎn)生意,能夠給被害人盧某某介紹安裝空調(diào)生意的事實,以送禮等理由,向被害人盧某某索要錢財,騙取被害人盧某某人民幣36700元。
被告人樊某某共詐騙4起,合計金額190720元。被告人樊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被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仇某某等4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趙某某等4人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勘驗、檢查、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處罰金五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延玲
檢察官助理:董雪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證人名單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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