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張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張檢一部刑訴〔2020〕308號
被告人樊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5211973********,漢族,初中文化,群眾,現(xiàn)住址張北縣**鎮(zhèn)***村(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張家口市張北縣***鎮(zhèn)***行政村***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張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我院批準,于2020年9月1日被張北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20年11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樊某乙,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5211947********,漢族,小學文化,群眾,現(xiàn)住址張北縣***鎮(zhèn)***行政村***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張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張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樊某甲、樊某乙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1時許,被害人李某某在張北縣***鎮(zhèn)***村自家中被被告人樊某乙、樊某甲毆打,李某某身上多處受傷,后送到醫(yī)院治療。經張北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李某某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樊某甲、樊某乙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證人張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證言;法醫(yī)學損傷鑒定意見書;諒解書、戶籍證明信等書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樊某甲、樊某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被害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樊某甲、樊某乙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張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貴海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已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貳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