滎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滎檢一部刑訴〔2019〕543號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0821981********,漢族,大專畢業(yè),現(xiàn)住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qū)**路**港灣**號樓**號,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長葛市**鎮(zhèn)**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滎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滎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鄭州市滎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3時許,被告人樊某某酒后駕駛一輛豫A*****小型轎車,沿滎陽市**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路交叉口時,被滎陽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民警當場查獲。后將其帶至滎陽市交警大隊進行抽血,經(jīng)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驗,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4.17mg/100ml
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2.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1904811號檢驗報告;3.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單;4.?被告人的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到案經(jīng)過、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被告人樊某某的血醇含量、主觀惡性、悔罪表現(xiàn)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樊某某拘役二個月至三個月,緩刑三個月至四個月,并處罰金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滎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阮峰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