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樊某某危險駕駛案)
澄城縣院一部刑訴〔2020〕84號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5251966********,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渭南市澄城縣,住陜西省渭南市澄城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澄城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澄城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jīng)澄城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20年9月15日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澄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9時許,被告人樊某某無證駕駛摩托車行至澄城縣青正街五路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攔擋檢查,由陜西省渭南市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樊某某血液進行酒精濃度檢驗,其檢驗出乙醇含量為228.63mg/100m1。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告人供述;3.證人證言;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樊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樊某某拘役三個月,罰金1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澄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曉榮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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