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容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容檢刑訴〔2020〕149號
被告人植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容縣,公民身份號碼4525251970********,漢族,初中文化,住容縣**鎮(zhèn)**村**隊**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容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容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容縣,公民身份號碼4525251974********,漢族,小學文化,住廣西容縣容州**村**隊**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容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容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容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植某某、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植某某駕駛銀白色黑豹牌小貨車(桂K****8?)搭著被告人王某某去到容縣石寨鎮(zhèn)石寨村十字隊路口,用攜帶的鐵鏟將被害人李某某的兩株“三角梅”樹木挖掘出來放在貨車車廂上,后植某某、王某某將盜竊所得的兩株樹木分別運回各自家中藏匿。經(jīng)容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的兩株“三角梅”風景樹價格為2400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植某某、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植某某、王某某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植某某、王某某均是主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植某某、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植某某、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容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江文廣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植某某、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容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貳份。
4.《量刑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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