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通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通檢訴刑訴〔2020〕43號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01211997********,漢族,小學文化,無固定職業(yè),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縣**鎮(zhèn)**路**號(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縣)。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詐騙被通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經本院以涉嫌詐騙罪不批準逮捕,同日被通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通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月6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6月29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梅某某與被害人陳某某通過“酷狗繁星直播平臺”認識,并通過網絡相互聯(lián)系。2018年5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梅某某以出售直播平臺賬號、賬號洗號、出售網絡平臺禮物為由,騙取陳某某人民幣一萬一千九百五十元。后經陳某某索要,返還人民幣一千三百元,剩余人民幣一萬零六百五十元,被告人梅某某拒不返還。案發(fā)后,梅某某家屬代其返還陳某某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經偵查,被告人梅某某于2019年10月26日被通河縣公安局抓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罪行,與被害人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諒解書等;
2、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梅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通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徐劍斌
檢察官助理:孫思博
2020年7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梅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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