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魯檢一部刑訴〔2020〕243號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423********2012,漢族,初中畢業(yè),住某省某縣某鄉(xiāng)某村某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魯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魯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3時20分許,被告人梅某某醉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豫D******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魯山縣張良鎮(zhèn)濱河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步行街路口時,被魯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檢測,被告人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4.68mg/100ml,屬醉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梅某某供述;
2.證人陳某證言;
3.乙醇檢測報告;
4.戶籍證明、前科證明、案發(fā)證明、到案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抽血記錄等書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梅某某醉酒后無駕駛資格在道路上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梅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梅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魯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韓昊
檢察官助理:劉紅非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梅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某縣某鄉(xiāng)某村某組;
?2.本案卷宗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