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臺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臺檢刑訴〔2020〕43號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臺山市,身份證號碼4407811980********,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個體戶,戶籍所在地臺山市**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臺山市**路**號**房。2020年7月29日因本案被臺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臺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梅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3時許,被告人梅某某飲酒后駕駛粵JS****號小轎車由臺山市臺城六福山莊往城北市場方向行駛,行駛至北郊路城北市場路段時,與同向在前由蘇某某駕駛的粵J6****號小轎車發(fā)生追尾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梅某某明知他人已經(jīng)打電話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候警察處理。
經(jīng)廣東天地方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被告人梅某某血液樣本中檢測出酒精濃度為135.76mg/100ml。
臺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梅某某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蘇某某無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梅某某已賠償被害人蘇某某6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蘇某某的陳述。
3、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
4、鑒定意見。
5、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6、相關書證。
7、抓獲經(jīng)過。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書面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梅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梅某某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梅某某犯罪后有自首的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梅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建議判處被告人梅某某拘役二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臺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燦榮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現(xiàn)居住在臺山市**路**號**房,聯(lián)系電話1343172****。
2、偵查卷宗二冊。
3、光盤1張。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6、《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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