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相檢一部刑訴〔2020〕1661號
被告人梅兵兵,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公民身份號碼3422011994********,漢族,初中文化,群眾,無業(yè),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鎮(zhèn)**村**組**號。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8月9日被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曾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于2018年3月25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當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梅兵兵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辯護人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梅兵兵在淮北市相山區(qū)等地通過拉車門方式,多次盜竊他人車內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000余元。
????1.2019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梅兵兵伙同趙某某(另案處理)在淮北市相山區(qū)海宮居委會附近,采取拉車門的方式進入被害人吳某某的車輛(黑色本田雅閣,車牌號:皖A*****),將車輛后排座下的手提包內1000余元現金盜走。
????2.2019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梅兵兵在淮北市相山區(qū)惠黎路兄弟海鮮城東100米附近,采取拉車門的方式進入被害人孟某某的車輛(黑色大眾途觀,車牌號:皖F*****),將車輛后排座位上的健身包盜走,包內有1000余元現金及其他物品。
????3.2019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梅兵兵在淮北市相山區(qū)紡織廠母子樓4棟附近,采取拉車門的方式進入被害人曾某某的車輛(白色起亞K3,車牌號:皖F*****,將車內扶手箱內的1000余元現金偷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違法嫌疑人員前科情況核實證明、到案經過等相關書證;
????2.被害人吳某某、孟某某、曾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梅兵兵、同案嫌疑人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辨認筆錄;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梅兵兵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梅兵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梅兵兵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鵬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梅兵兵現在其住處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3張;
????3.量刑建議書5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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