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云檢刑訴〔2020〕386號
被告人梁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27301975********,壯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地為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都安瑤族自治縣**鎮(zhèn)**街**隊**號。2012年7月25日因犯盜竊罪被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興寧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2012年8月30日刑滿釋放;2014年7月14日因犯盜竊罪被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4年9月27日刑滿釋放;2015年9月18日因犯盜竊罪被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6年5月16日刑滿釋放;2017年4月11日因犯盜竊罪被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江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7年8月18日刑滿釋放。2019年2月19日因犯盜竊罪被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20年5月10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9月16日經(jīng)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9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梁某涉嫌盜竊罪,移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該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后于2020年12月4日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9時許,被告人梁某在本市白某某大源街黃莊公交車站處,趁周某某上車不備之機,扒竊得周放于褲袋中的iPhone?11(128G)手機1部。經(jīng)鑒定,上述手機價值人民幣5481元。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梁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后上述手機被繳獲并發(fā)還周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贓物照片等物證;
2.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場照片等書證;
3.證人吳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梁某的供述;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8.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梁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扒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梁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梁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鐘??雷
檢察官助理??林浩彬
????????????????????????????????2020年12月14日
??????????????????????????
附:
????1.被告人梁某現(xiàn)被羈押于廣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冊及光盤資料七張。
3.繳獲的iPhone?11(128G)手機1部,已由公安機關發(fā)還被害人。
4.《具結書》1份。
5.本案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建議對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