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開檢一部刑訴〔2020〕23號
被告人梁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開平市,公民身份號碼:4407241962********,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開平市**鎮(zhèn)**村**巷**號。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開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內(nèi)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師龍鳳文的見證下對被告人梁某甲進行證據(jù)開示,被告人梁某甲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并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至25日期間,被告人梁某甲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請工人砍伐其承包的開平市大沙鎮(zhèn)西灣村委會馬山林場的松樹。經(jīng)鑒定,被告人梁某甲濫伐的林木樹種為松樹,砍伐面積為7.05畝,蓄積為30.0908立方米,折算木材材積為23.4258立方米,價值人民幣11010元。
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被告人梁某甲于2019年10月31日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
1.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
2.證人梁某乙的證言;
3.鑒定意見;
4.相關(guān)書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甲無視國家法律,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濫伐林木,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某甲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梁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結(jié)合本案的犯罪事實及被告人自愿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梁某甲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建議適用普通程序?qū)徖肀景浮8鶕?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開平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潔瑜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span>
2.本案卷宗二卷;
3.《認罪認罰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證據(jù)開示清單》以及辯護律師律師證復印件各一份,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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