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路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臺路檢二部刑訴〔2020〕816號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10041995********,漢族,文化程度專科,無業(yè),住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qū)**鎮(zhèn)**路**號?,F(xiàn)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臺州市公安局路橋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臺州市公安局路橋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1時許,被告人梁某甲飲酒后駕駛牌號為浙J****1的小型轎車途經(jīng)路橋區(qū)會展西路與雙水路交叉路口處與夏某某駕駛的浙J****3號小型越野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據(jù)臺公交直三認字2020第【3310042020D0652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人梁某甲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被告人梁某甲血液酒精含量為234mg/100ml,屬醉駕。
案發(fā)后,被告人梁某甲明知他人報警而留在現(xiàn)場等候,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歸案后,被告人梁某甲家屬賠償被害人夏某某損失人民幣20000元,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血樣提取登記表、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呼氣測試結(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濟賠償憑證、諒解書、戶籍證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某的證言、歸案經(jīng)過等;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夏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物證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梁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犯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某甲犯罪后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系自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梁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臺州市路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戴慶彬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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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現(xiàn)押于臺州市看守
2.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濟賠償憑證及諒解書各壹份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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