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濮縣檢一部刑訴〔2020〕105號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9281971********,漢族,中專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陽市濮陽縣**鄉(xiāng)**村,現住原籍。因涉嫌非法行醫(yī)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濮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轉取保候審。
本案由濮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行醫(yī)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梁某某未取得醫(yī)生執(zhí)業(yè)資格而在濮陽縣**鄉(xiāng)**村東西路路北門市非法從事診療活動。濮陽縣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分別于2018年12月3日、2019年5月10日對其非法行醫(yī)做出行政處罰,梁某某被處罰后仍繼續(xù)非法從事診療活動,后于2019年10月11日被查獲。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前科證明、案發(fā)經過、到案經過、手機截圖、賬本復印件、微信二維碼收款記錄的情況說明、濮陽縣衛(wèi)生計生監(jiān)督所證明材料、濮陽縣衛(wèi)建委移交案件材料等書證;
2.被告人梁某某供述與辯解;
3.證人祁某甲、郜某某、祁某乙、祁某丙證言;
4.電子數據:微信收款記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未取得醫(yī)生執(zhí)業(yè)資格非法行醫(yī),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行醫(y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濮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世強
檢察官助理:胡麗花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現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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