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容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容檢刑訴〔2020〕17號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平南縣,公民身份號碼4525241983********,漢族,小學文化,住平南縣**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容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容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容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時許,被告人梁某某駕駛貨車(桂K****2)去到容縣經濟開發(fā)區(qū)繡江茗城售樓部附近,先后將放置在路邊屬于哈啰共享單車容縣運營維護點的5輛未解鎖的哈啰共享單車搬上其開來的貨車貨倉后開車盜走,后運到平南縣平山鎮(zhèn)扶貧安置小區(qū)孔某某家中藏匿。公安辦案民警于當日早上在該小區(qū)內將梁某某抓獲,并當場扣押了被盜的5輛哈啰共享單車,后于2019年10月31日將該5輛哈啰共享單車發(fā)還給哈啰共享單車容縣運營維護點。經容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5輛哈啰共享單車共價值人民幣293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梁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梁某某到案后能夠自愿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容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官:楊漢明
檢察官助理:黃飛馳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容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及補充材料貳份(共9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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