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龍勝各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龍檢刑訴〔2020〕10號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廣西欽州市欽北區(qū),公民身份號碼4507031987********,壯族,高中文化,農(nóng)民,住龍勝各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號。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龍勝各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20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龍勝各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犯盜竊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刑事訴訟權(quán)利義務(wù),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16時許,被告人梁某某帶其兒子到龍勝各族自治縣**鎮(zhèn)**路某某店內(nèi)消費。消費過程中趁他人不注意,將被害人伍某某放置在收銀臺上的一部粉紅色OPPO牌Reno2型手機盜走。
經(jīng)龍勝各族自治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伍某某被盜的粉紅色OPPO牌Reno2型手機價值人民幣2654元。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梁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盜手機被追回,并發(fā)還給被害人伍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刑事案件受理表、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發(fā)還清單、到案經(jīng)過、辦案說明、被告人戶籍證明等書證;2.被害人伍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辯解;4.價格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辯認筆錄及圖照;6.視頻資料等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2654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梁某某取得被害人伍某某的諒解,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梁某某單處罰金一千元至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龍勝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陸燕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住龍勝各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號;
2.本案案卷一冊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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