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欽州市欽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欽南檢刑訴〔2020〕208號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07031988********,壯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欽州市欽北區(qū)**鎮(zhèn)**村**號。2019年2月27日,因犯盜竊罪被欽州市欽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9年6月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2020年6月8日被欽州市公安局欽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欽州市公安局欽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欽州市公安局欽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欽南區(qū)**鎮(zhèn)**街佳**市路口移動手機店門口發(fā)現(xiàn)被害人李某甲隨手將一部黑色手機放在電動車兜后離開電動車,其馬上走過去伸手進電動車兜將該部黑色手機盜走,并將盜來的手機藏在一個停放摩托車的一個鐵架上,用蛇皮袋蓋好。之后繼續(xù)尋找下一個作案目標時被民警抓獲。經(jīng)鑒定,被盜的手機價值人民幣384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欽州市欽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瓊欽
檢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現(xiàn)在被羈押在欽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和《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量刑建議》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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