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廣東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7時許,被告人梁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區(qū)**鎮(zhèn)**村**路**號**廠**號樓,與被害人舒某甲因電動卷閘門安裝的問題發(fā)生糾紛,繼而雙方發(fā)生打斗。期間,被告人抓住被害人舒某甲的雙手,將其按住猛撞在墻上,造成被害人舒某甲右肩膀粉碎性骨折(經鑒定,屬于輕傷一級)。案發(fā)后,被害人因傷嚴重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同年9月17日10許,公安機關在佛山市南海區(qū)羅村務莊農業(yè)銀行附近將被告人梁某某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舒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舒某甲的陳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5.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查、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九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梁偉彬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現(xiàn)羈押于佛山市南海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共二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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