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從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從檢刑訴〔2021〕22號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6331974********,侗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從江縣,現(xiàn)住從江縣**鎮(zhèn)**村**組,農(nóng)民。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從江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從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3時許,被告人梁某某在林某某家吃飯、喝酒后回家,為發(fā)泄因家庭矛盾產(chǎn)生的情緒,在從江縣**鎮(zhèn)**村**組自己家,將氧氣瓶與打開閥門的液化氣罐拿到一樓客廳內(nèi),又將汽油倒在客廳地上,并點燃布條扔到倒有汽油的地上。梁某乙在旁勸阻無果,梁某某又用打火機點燃淋有汽油的衣服,并將點燃的衣服扔在煤氣罐旁,將煤氣管點燃后離開現(xiàn)場。梁某乙發(fā)現(xiàn)火勢變大便呼叫附近群眾將火撲滅。該火造成梁某某家客廳內(nèi)沙發(fā)被燒毀。
2020年10月1日,梁某某主動到從江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液化氣罐等;2.書證:戶籍證明等;3.證人梁某甲、梁某乙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縱火焚燒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從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宋祖竹?????????????????????????????????????????
2021年2月4日 ?????????????????????????????????????????????????
附: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lián)系電話:1576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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