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崇檢刑訴〔2021〕31號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184199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鎮(zhèn)**村**組,住四川省崇州市**鎮(zhèn)**小區(qū)**幢**單元**號。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崇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崇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其位于崇州市**鎮(zhèn)**小區(qū)**棟**單元**樓**號房屋內容留吸毒人員田某某、陳某某吸食冰毒;2020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某在該房屋內容留吸毒人員田某某、陳某某吸食冰毒;2020年9月15日18時許,被告人梁某某在該房屋內容留吸毒人員田某某、陳某某吸食冰毒。9月21日,民警將被告人梁某某擋獲,9月23日將吸毒人員田某某、陳某某擋獲。經尿液毒品檢測,吸毒人員田某某、陳某某均呈陽性。經毛發(fā)毒品檢測,被告人梁某某呈陽性。
歸案后,被告人梁某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guī)定,多次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某某在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梁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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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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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現羈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提訊證一份。
4.換押證一式四聯。
5.《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6.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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