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常州經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常經檢一部刑訴〔2021〕65號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7321998********,水族,小學文化,常州**新材料有限公司員工,暫住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qū)**鎮(zhèn)**村委**號**室(戶籍地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20時許,被告人梁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本市武進區(qū)橫林鎮(zhèn)和順路由西往東行駛至朝陽路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攔下檢查。民警在檢查中發(fā)現梁某某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嫌疑,遂依法提取其血樣,經檢驗,梁某某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19.0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
被告人梁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車輛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
2.證人楊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
????5.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常州經濟開發(fā)區(qū)大隊提取制作的錄像光盤。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梁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常州經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方方
檢察官助理?陳文超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于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qū)**鎮(zhèn)**村委**號**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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