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東檢一部刑訴〔2020〕364號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121966********,漢族,初中文化,臨沂市河東區(qū)人,個體工商戶,住臨沂市河東區(qū)**街道**小區(qū)**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臨沂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梁某某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5時許,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駕駛魯******號“別克”牌灰色小型轎車,由臨沂市河東區(qū)九曲街道范于埠村行駛至九曲街道張莊小區(qū),因乘車人李某與門衛(wèi)人員發(fā)生爭執(zhí)被查獲。被告人梁某某靜脈血中乙醇成分含量為216.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血醇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抽取血樣等視聽資料;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沂市河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廣棟
檢察官助理:劉曉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案卷材料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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