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北關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北檢一部刑訴〔2020〕214號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511197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安陽市北關區(qū)**村**街**號。因無證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于2020年4月22日被安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罰款410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安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安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0時40分許,被告人梁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安陽市**南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洗浴中心門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6.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駕駛人及車輛信息、查獲經過等書證;2、被告人梁某某供述與辯解;3、證人武某某證言;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某某因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梁某某系初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陽市北關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徐財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此頁無正文)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安陽市北關區(qū)**村**街**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補充材料14頁;
3.?查獲光盤1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