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縣檢一檢刑訴〔2020〕148號
被告人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522200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陽市安陽縣,現(xiàn)住河南省安陽縣**鎮(zhèn)**村**號,非中共黨員、人大代表或政協(xié)委員,無前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安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安陽市安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22時許,被告人梁某某駕駛一輛車牌號為豫E****的小型轎車順呂辛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安陽縣辛村鄉(xiāng)張?zhí)4甯咚贅虮甭范螘r,因操作不當發(fā)生單方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樹木等物品損壞。案發(fā)后,被告人梁某某打電話讓梁某甲頂替其充當肇事司機,逃離現(xiàn)場。2020年3月6日被害人王某某聲明不再追究梁某某撞到其樹木的任何法律責任。經(jīng)河南一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梁某某的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172.9mg/100ml,超過80mg/100ml國家醉酒駕駛標準,屬危險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證人證言;3.河南一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4.戶籍證明、機動車信息查詢單、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單、抽血照片等書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翠英
(院?。?/span>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谠?/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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