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英檢刑訴〔2021〕79號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418221970********,漢族,大專文化,廣東省英德市人,戶籍地廣東省英德市**路**場,現(xiàn)住址廣東省英德市**鎮(zhèn)**路**小學背后。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qū)彛?021年2月19日本院繼續(xù)對其采取取保候?qū)弿娭拼胧?/span>
本案由廣東省英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2021年2月19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及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義務,依法訊問了被告人。2021年2月20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03時許,被告人梁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粵RH****臨時號牌小型轎車在英德市**路**小學背后路段時與水管發(fā)生碰撞。經(jīng)委托廣東正義司法鑒定所對梁某某的血樣進行酒精含量檢驗鑒定,結(jié)果為150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粵RH****臨時號牌小型轎車1輛。
2.書證: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
3.證人證言:證人康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血液中乙醇含量鑒定意見書;
6.現(xiàn)場勘驗、檢查: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并發(fā)生事故,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美容
2021年2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徳诩遥?3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碟二張;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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