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悟檢一部刑訴〔2020〕157號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9221971********,漢族,小學文化,務農,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某某,住大某某**鎮(zhèn)**村**組**號。因犯盜竊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大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又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大某某公安局于當日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鄧某甲,男,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2231945********,漢族,文盲,務農,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某某,住大某某**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大某某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大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梁某某、鄧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梁某某、鄧某甲兩次持扁擔、繩索等工具,到大某某**鎮(zhèn)**村***灣被害人鄧某乙家老屋,將鄧某乙家老屋內的廢舊電機、水泵盜走,藏匿于梁某某家中。
2020年6月,被告人梁某某個人三次、和被告人鄧某甲一起一次,到大某某**鎮(zhèn)**村**灣,將被害人周某某家樓房墻邊放著的耙齒、鋼筋棍、收割機零件等物品盜竊回梁某某家中藏匿。
2020年7月17日,經大某某發(fā)展和改局對梁某某、鄧某甲盜竊財物進行物價鑒定,梁某某、鄧某甲盜竊財物的鑒定價格為2661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從梁某某住處搜得盜竊所得的贓物照片等物證;2.大某某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身份信息、抓獲經過、前科查詢證明、大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等書證;3.被害人鄧某乙、周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梁某某、鄧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大某某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定結論書;6.搜查筆錄、現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梁某某、鄧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鄧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某某、鄧某甲在審查起訴階段均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星
檢察官助理:何健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現羈押于大某某看守所;被告人鄧某甲現取保候審在家,聯系電話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電子卷宗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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