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吳檢二部刑訴〔2020〕44號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883198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湛江市吳川市,住吳川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吳川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2月26日被逮捕。
蔡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8831992********,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湛江市吳川市,住吳川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吳川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2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東省吳川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梁某某、蔡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在其經營的位于吳川市**鎮(zhèn)**村**副食店內開設賭場,提供場地和賭具給不特定的群眾進行“三公大吃細”、“十三張”、“撐船”等賭博,梁某某從中抽頭漁利。開設賭場期間,被告人蔡某某幫其姐夫梁某某在吳川市**鎮(zhèn)**村路口為該賭場“望風”,以在梁某某經營的副食店拿煙抽和拿水飲作為報酬。每天參賭人員有十到二十人不等,開設賭場期間梁某某在該賭場共抽水約1200元人民幣。
2020年2月10日凌晨,民警到該賭場進行查處,現場抓獲涉嫌賭博的羅某某等22人,現場扣押無主賭資2950元及撲克牌、黑色臺板、自制賭臺等賭具一批。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6.電子數據、視聽資料;7.其他材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梁某某、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蔡某某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某某、蔡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其二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吳川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穎嫻
檢察官助理:駱康健
(院?。?/span>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現被羈押于吳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5冊,光碟24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