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03198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三亞市**區(qū)**村**店員工,戶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農(nóng)場**分場**隊,現(xiàn)住三亞市**區(qū)**鎮(zhèn)**村。因盜竊于2019年6月15日被三亞市公安局海棠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三亞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8月3日被三亞市公安局海棠分局逮捕,于2019年10月18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辯護人王銳挺,海南祥瑞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8811995********,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原系三亞市**區(qū)**村**店員工,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廉江市**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三亞市**區(qū)**村。因盜竊于2019年6月15日被三亞市公安局海棠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三亞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8月3日被三亞市公安局海棠分局逮捕,于2019年10月18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辯護人單慶玲,海南祥瑞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案由三亞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復(fù)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預(yù)謀盜竊共享電動車。李某某駕駛自己的一輛車牌號瓊BP7559小汽車載著梁某某到三亞市海棠區(qū)萬達希爾頓酒店門口時,發(fā)現(xiàn)路邊停放著**電動車租賃有限公司的大哈牌共享電動車,二人將其中的二輛電動車搬上小汽車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被盜電動車共價值人民幣2014元。破案后,被盜電動車已追回退還被害人。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獲,被告人梁某某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犯罪事實證據(jù):1.物證:大哈牌共享電動車二輛;2.書證: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等;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價格認定書;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
量刑情節(jié)證據(jù):到案經(jīng)過、發(fā)還清單、情況說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竊取被害人財物,涉案財物共價值人民幣2014元,數(shù)額較大,其共同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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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 察 官:黃麗娜
書 記 員:姚莉娜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住三亞市**區(qū)**鎮(zhèn)**村,聯(lián)系電話1778462****;被告人梁某某現(xiàn)住三亞市**區(qū)**村,聯(lián)系電話1888974****;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量刑建議書》二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二份;
5. 《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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