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新檢二部刑訴〔2019〕14號
被告人梁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402********5622,漢族,??飘厴I(yè),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住平頂山市新華區(qū)**路**家屬樓**單元**樓**戶。原**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業(yè)務一部客戶經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18年8月28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9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8月27日被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9年9月5日我院重新決定取保候審。平頂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執(zhí)行。
被告人尤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42********156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頂山市魯山縣,住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樓**戶。原**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業(yè)務一部客戶經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18年8月19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1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8月27日被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9年9月5日我院重新決定取保候審。平頂山市公安局建設路分局執(zhí)行。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42********1520,回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頂山市葉縣,住鄭州市二七區(qū)**路**路**公寓**座**房。原**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業(yè)務一部客戶經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18年8月23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2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8月27日被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9年9月5日我院重新決定取保候審。葉縣公安局馬莊派出所執(zhí)行。
被告人郭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0106********3260,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頂山市舞鋼市,住平頂山市**家屬院,原**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客戶經理、平頂山市**有限公司客戶經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19年5月17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8月27日被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9年9月5日我院重新決定取保候審。平頂山市公安局東安路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平頂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平頂山市檢察院于2019年9月5日交辦,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1月14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平頂山市**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隸屬于**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公司法人單某某),平頂山市**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27日,2010年12月13日至2014年11月18日,**擔保公司在未經金融監(jiān)管機構批準,無資質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yè)務的情況下,利用**集團旗下的平頂山市十里畫廊置業(yè)有限公司、河南**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等9個項目非法吸收公眾資金,并承諾使用資金旗下分為三個月、六個月、十二個月,在一定期限內給付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口口相傳或熟人介紹等方式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
被告人梁某某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任平頂山市**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客戶經理,任職期間,個人吸收社會公眾存款11176.6萬元,未兌付金額2957萬元,獲得工資、提成及獎勵1359026元。
被告人尤某某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任平頂山市**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客戶經理,任職期間,個人吸收社會公眾存款5703萬元,未兌付金額2062萬元,獲得工資、提成及獎勵637992元。
被告人李某甲2011年3月至2011年5月、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任平頂山市**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客戶經理,任職期間,個人吸收社會公眾存款6180.9萬元,未兌付金額1692.5萬元,獲得工資、提成及獎勵879688.25元。
被告人郭某某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任平頂山市**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客戶經理,任職期間,個人吸收社會公眾存款204萬元,未兌付金額251萬元,獲得工資、提成及獎勵27162元。
2014年4月12日,平頂山市**顧問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成立,通過客戶經理以口口相傳的方式對外宣傳,虛構**公司有資格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且在其經營的平頂山市弘威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及海南揚名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連年虧損的情況下,向社會宣傳上述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并許以1.3%至2%的高息,以上述兩公司為借口人,吸收社會不特定人群的資金。截止2016年2月,融宜捷公司共吸收資金604903100元,未兌付204058423元。
被告人郭某某任平頂山市**財務顧問服務有限公司客戶經理,任職期間,個人吸收社會公眾存款2450.45萬元,未兌付金額457.535萬元,獲得工資、提成及獎勵405157元。
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梁某某被抓獲。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尤某某被抓獲。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獲。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動到平頂山市公安局投案。上述四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四被告人均已全部退繳違法所得。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年齡證明、抓獲經過、無前科證明、中國銀監(jiān)會平頂山市銀監(jiān)局出具的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收據、新華區(qū)中小企業(yè)借款合同、資產抵押合同、借據、還款計劃書、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被告人銀行交易流水;2、證人王某甲、張某甲、婁某某、李某乙、喬某某、殷某某、王某乙、謝某某、趙某某、張某丙、張某丁、張某戊、劉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姜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梁某某、尤某某、李某甲、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司法會計鑒定報告、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梁某某、尤某某、李某甲、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尤某某、李某甲、郭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某某、尤某某、李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經過,被告人郭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經過。四被告人積極退還全部違法所得,建議對被告人梁某某、尤某某、李某甲判處有期徒刑三到五年,可以宣告緩刑,并處罰金。被告人郭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可以宣告緩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樸明淑
助理檢察員:馬軍川
2019年11月29日
附:
????1.四被告人現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五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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