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婁底市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婁星檢公訴刑訴〔2020〕303號
被告人梁衛(wèi)國,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503197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漣源市**鎮(zhèn)**宿舍,住婁底市婁某某**棟**房。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婁底市公安局鋼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經本院以涉嫌組織賣淫罪批準逮捕,同日由婁底市公安局鋼城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婁底市公安局鋼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梁衛(wèi)國涉嫌組織賣淫罪、信用卡詐騙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二次(自2020年2月3日至3月3日、2020年4月16日至5月15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審查起訴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月3日、2020年4月4日至4月18日)。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梁衛(wèi)國與古某某(另案處理)于2016年6月在婁底“達盛假日酒店”二、三樓開設一家名為“達盛水藝洗浴中心”的賣淫嫖娼場所,該場所賣淫女為4-7人,為嫖客提供268元至428元價位的有償性服務。招聘劉某甲、劉某乙、李某甲(均已判刑)等負責該場所的日常運營。2017年1月4日晚,婁底市公安局鋼城分局將該場所被民警查獲,當場抓獲劉某甲、劉某乙、李某甲及賣淫女楊某某、滕某某、曾某某、嫖客許某某、張某某。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梁衛(wèi)國在婁底被民警抓獲,歸案后對其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到案經過、租房合同、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上鐘表、現(xiàn)場照片、入所體檢表等書證;2.證人朱某某、楊某某、滕某某、張某某、許某某、肖某某、江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梁衛(wèi)國及同案犯劉某甲、劉某乙、李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梁衛(wèi)國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衛(wèi)國與他人共同組織多人賣淫,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梁衛(wèi)國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梁衛(wèi)國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建議判處被告人梁衛(wèi)國五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婁底市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建平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梁衛(wèi)國現(xiàn)羈押于婁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6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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