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鄭航檢一部刑訴〔2020〕45號
被告人桓某某,曾用名桓某1,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04261993********,漢族,初中畢業(yè),無業(yè),戶籍地河南省襄城縣,住河南省襄城縣**鄉(xiāng)**村。因盜竊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1000元,于2019年?11月15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鄭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經本院決定批準逮捕,2020年1月14日由鄭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鄭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桓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5時40分許,被告人桓某某在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qū)**新城?**棟**房間內盜竊一部紅米手機。
2019年12月7日3時30分許,被告人桓某某在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qū)**新城南**棟**層的一個房間盜竊一個OPPO手機充電頭。
2019年12月7日8時至10時,被告人桓某某在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qū)**新城**棟**、**房間,**棟**、**、**、**、**房間盜竊3部OPPO手機、1部VIVO手機、1部小米手機、1部華為手機、1部三星手機,共計7部手機。經鄭州市價格認定中心鄭價認定(2019)653號鑒定:涉案物品共計價值人民幣4980元。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桓某某被抓獲到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F涉案手機均已發(fā)還給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1)被告人桓某某免冠正面照片;
(2)被告人桓某某戶籍證明、前科證明材料、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許昌市看守所刑滿釋放證明書、黨員證明材料;
(3)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票據、手機截圖;
(4)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
(5)發(fā)還清單;
(6)受案經過、到案經過;
2.被害人韓某某、劉某某、程某某、鄭某某、李某某、張某某、任某某、陳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桓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鄭州市價格認定中心涉案物品價格認定結論書。
5.?勘查、檢查、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桓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桓某某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桓某某到案后始終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處罰;桓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桓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瑩
代理檢察員:楊雪婷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桓某某現被羈押于鄭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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