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汾檢一部刑訴〔2020〕141號
被告人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3031970********,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呂梁市汾陽市,住汾陽市**鄉(xiāng)**村**街**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jīng)汾陽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該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10月1日被汾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汾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5時許,被告人桑某某酒后駕駛桑塔納轎車去到被害人薛某某(原**村村支書兼村長)位于**村村東的二層樓住處,以其兒子桑某甲被判刑、妻兒無法生活為由討要說法,并解決生活問題。薛某某表示盡力幫忙并讓桑某某去找現(xiàn)任村干部,桑某某隨即短暫離開前往其車內(nèi),再次返回時桑某某繼續(xù)滋事要生活費,薛某某不予理睬。桑某某遂從腰間拔出一把單刃刀向薛某某腹部捅去,致薛某某腹部受傷。經(jīng)汾陽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薛某某的損傷評定為輕微傷。案發(fā)后,被害人薛某某出具諒解書對桑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2018年10月3日、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桑某某酒后無故駕駛車輛橫停在道路上,將前往**村后固體廢物廠的車輛阻攔,致使道路車輛無法正常通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鑒定意見;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勘驗筆錄;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桑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桑某某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致輕微傷、隨意阻攔車輛通行致交通堵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桑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汾陽市人民法院
(此頁無正文)
檢察官:杜雅潔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孝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量刑建議書》叁份。
4.隨案移送贓證物清單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